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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双龙湖街道、龙山街道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渝北民〔2018〕361号)
发表时间:2020-10-10    字号:



渝北民〔2018361号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推进双龙湖街道、龙山街道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双龙湖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为保障双龙湖街道、龙山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工作顺利推进,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老为本、保障基本。着力保障社区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优先保障本辖区内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养护需求,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坚持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政府从直接服务转变到重点购买服务和监管服务上来,进一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选择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界定产权关系,明晰双方责任,强化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

二、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定义

本意见所称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是指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三、项目情况   

(一)双龙湖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位于渝北区凯歌路4号,规划设置床位数60张。

(二)龙山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位于渝北区松石南路43号附7号,规划设置床位数36张。

四、公建民营机构定性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运营方必须按照所属街道以及区民政局相关要求向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完成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后,可利用空余床位为本区域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其服务收益应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五、运营主体遴选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3年以上养老服务行业或医疗健康行业从业经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3. 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4. 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5. 最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失信记录;

6. 运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运营要求

运营方在取得中心的运营资格后,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 运营方必须按照市级示范养老服务中心的要求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满足辖区内老年人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服务功能,拓展康复保健、家政服务、短期托养、长期照护等综合型养老服务。

2. 运营方原则上设置至少30%的比例床位作为护理型床位,优先保障本辖区内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养护需求,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3. 运营方原则上应承接辖区内其余社区养老服务站一并运营,通过以中心带站的方式实现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化、连锁化、集约化的营运模式;

4. 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需采取与周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

5. 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根据投资规模向运营方收取设施设备使用费、场地租金和履约保障金,主要用于本中心重大设施设备维护、改造提升、老年人服务项目改善等。收取设施设备使用费、场地租金履约保障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按照无偿或低偿的宗旨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6. 运营方要按照中心规模配置相应工作人员;

7. 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三)遴选方式

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要确保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功能不改变,不得转让、转包,不得将中心运营等主要服务事项委托第三方。

(四)合同签订

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公建民营合同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六、功能区设置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设置八大功能区,在运营期间必须保证各功能区良好运营:

(一)服务接待区。设置服务台、品牌形象展示墙,应具有服务咨询、形象展示、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等功能。

(二)生活照料区。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三)托养护理区。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有条件和需求的,应设置养老服务床位。

(四)健康管理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

(五)文化教育区。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应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鼓励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拓展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六)人文关怀区。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七)休闲娱乐区。应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八)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七、服务规范

(一)基本规范。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市级示范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托养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精神关爱、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医养结合。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养服务。

(三)标准化流程。运营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食品、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食品留样柜,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

(五)工作人员配备。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养老专业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六)价格公示。运营方应接受政府指导定价,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合理确定收费,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属于免费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的,也应一同公示。

八、运营管理

在中心正式运营之前,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移交运营方管理使用。中心所属街道须加强对中心的日常管理。中心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九、政策保障

(一)运营方在申请养老许可后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

(二)公建民营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享受市、区两级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三)公建民营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收住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老年人所在辖区应当将其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转入接收中心,用于支付对象生活、照护服务等所需费用。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公建民营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重宣传引导,扩大中心影响力,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监管。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机构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要报镇街及区民政局备案。对特困供养人员,运营方要保证财政拨付的供养费落实到人,不得挪用。

(三)定期考核。中心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每年对中心的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181113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党政办公室                  2018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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