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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工作指导意见》(渝北民〔2020〕68号)
发表时间:2020-10-10    字号:


渝北民〔2020〕6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036


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顺利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细化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场地要求、建设要求、运营要求,指导各镇街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合理确定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及运营机构,推进辖区内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使项目确定更加公平规范,中心建设运营更加专业。

二、适用范围

全区所有镇街。其中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该指导意见执行,镇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三、场地要求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

(三)临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选址区域道路实行人车分流,满足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等需要,保证救护车辆能直接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五)所选场地原则上应选择建筑物平街楼层,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

(六)三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长期照护或短期托养的服务设施设置医用电梯或担架电梯

(七)服务设施配备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室外活动场所。

(八)所选场地通过改造后可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九)所选场地房产手续齐全、无违章建筑。

(十)如场地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主体自有的,需提供场地的自有产权证;如为租赁的,需提供至少10年的租赁合同。

四、建设要求

(一)面积要求。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共活动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50平方米;中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活动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镇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功能设置。原则上应设置服务接待区、生活照料区、托养护理区、健康管理区、文化教育区、人文关怀区、休闲娱乐区和运营管理区八个服务功能区。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进行设计布局,根据《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视觉识别系统方案》进行风格装饰。

1. 服务接待区:设置服务台、品牌形象展示墙,应具有服务咨询、形象展示、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等功能;

2. 生活照料区:应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3. 托养护理区: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应设置20张及以上日间照料、短托床位,提供老年人短托、家庭喘息服务;

4. 健康管理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

5. 文化教育区: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应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鼓励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拓展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6. 人文关怀区: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7. 休闲娱乐区:应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8. 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五、建设方式

(一)公建民营。已有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场地(国有资产性质)的镇街,可出资按照相关要求兴建中心,并在建设过程中通过法定程序,同步引入中心运营机构,出让运营权给具有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中心适老化设计、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工作和运营相关工作。

(二)民办公助。以下两种情况均可采用民办公助方式:一是已有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场地(国有资产性质)的镇街,可在兼顾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原则情况下,低偿将场地出租给具有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并运营该中心二是没有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场地(国有资产性质)的镇街,可向外公布建设指标,通过招商的方式引入具有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在辖区范围内自寻场地进行建设和运营。流程如下:

1. 发布公告。各镇街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项目名称、入围条件和建设时间要求。已有国有资产性质的场地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并计划通过民办公助方式进行实施的,可采取招租方式确定。

2. 评审。各街道通过召开评审会的方式,邀请相关业务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各申报主体提供的场地、建设方案及专业能力等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给出评审建议,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运营单位。

3. 签订民办公助协议。镇街与建设运营机构及时签订民办公助意向性协议,明确建设要求、完成时间和运营要求。

六、建设流程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由建设运营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市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所在镇街进行监督指导。各镇街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负总责。

(一)申报。项目所在镇街会同建设运营机构就项目形成可行性报告报送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可行性报告,经选址调研、可行性分析,评估确定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预备项目。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应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法定程序尽早引入运营方,共同参与适老化设计、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工作和运营相关工作。

(二)督导。市民政部门对工程建设设计和装修方案进行指导;属于公建民营项目的,建设和装修装饰由所在镇街组织实施,运营方共同参与;属于民建公助项目的,由建设运营机构组织实施,所在镇街进行监督指导;区民政部门加强日常督促指导,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三)验收。项目完成后,市民政部门与区民政部门、项目所在镇街和建设运营机构进行现场评定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其中公建民营项目由区级财政全额保障,不享受相关补助),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养老服务中心资格。

    (四)建设存档。经验收合格的养老服务中心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档案,交市民政部门存档备案,其名单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七、运营要求

(一)运营方选择。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承接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3年及以上养老服务行业从业经历或旗下拥有300张以上的养老床位,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3.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4. 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5. 拥有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经验。

(二)运营资质。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建设运营机构应进行法人登记,同时应在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机构备案。中心建成后须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

(三)人员配备。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应按功能设置和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原则上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床位设置。托养中心长期托养床位数量根据非公共区域建筑面积大小以25平方米/床的标准进行设置,护理型床位比例不少于50%。中心以提供家庭喘息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为主,日间照料、短托床位不得少于20张。在入住率达90%及以上时,原则每位老年人连续入住时间不超过6个月。优先保障本辖区内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养护需求,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五)开展服务。养老服务中心公共活动区域应向辖区内所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开放,并在各镇街和民政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八大功能区满足辖区内老年人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服务功能,拓展康复保健、家政服务、短期托养、长期照护等综合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在原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商合同期满后,按照《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重庆市渝北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重庆市渝北区老年人助浴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利用中心及辖区内其余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助餐助浴服务及民政部门、各镇街要求的其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六)中心带站运营。各镇街通过统一招商或向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在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1年内承接辖区内其余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运营,或根据辐射范围,承接运营周边至少10个及以上社区养老服务站,并根据镇街及区民政部门考核情况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运营机构为各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通过以中心带站的方式实现各镇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化、连锁化、集约化运营。

(七)医养服务。运营机构须建立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运营机构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需采取与周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

(八)价格公示。中心作为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应接受政府指导定价,根据老年人承受能力,按照公益性原则对入住对象不同分类合理确定收费,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属于免费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的,也应一同公示。

(九)安全责任。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须与所在镇街、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运营机构必须《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食品、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公建民营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重宣传引导,扩大中心影响力,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监管。各镇街要加强对机构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要报镇街及区民政局备案。对特困供养人员,运营方要保证财政拨付的供养费落实到人,不得挪用。

(三)定期考核。各镇街应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每年对中心的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中心资格并追回相应补贴。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036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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